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第一条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或商洽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费是指校内各单位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三条学院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类公务接待应做到服务热情周到、利于学院发展。
第五条坚持统一审批、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接待原则上一事一结。
二、公务接待的要求
第七条各类来访及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来访的领导、学院邀请客人或直接与学院党政领导联系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工作。
2.外宾接待,严格按照国家外事有关规定,由科研外事处和学院办公室共同负责接待。
3.兄弟院校业务部门到系部来访,各系部邀请专家学者来校进行教学和学术活动或参观访问等,均由各系部具体负责接待。
第八条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1.学院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2.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要坚持“同城不吃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九条凡需院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各单位应提前上报学院办公室,并附接待方案,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院领导出席。
第十条各类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送站,如确需安排的,由对口接待部门和学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接送但不举行接送仪式。
第十一条承担接待工作的部门应制定接待方案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公务活动接待前,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活动接待安排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内容、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标准等内容,由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属院直部门接待的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属系部接待的由系部自主安排。
三、公务接待的程序与标准
第十三条来客住宿。来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住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来客住宿应一律自行结账,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结账。
第十四条用餐。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应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可按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
1.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各类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第十五条接待用车。属学院接待的对象,由学院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系部接待的对象,由接待系部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外事活动中需要交换礼品的,要以学生作品为主。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报销规定及审批程序。
1.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真实规范,具体经办人签字后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签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安排单。接待安排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销。
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学院及系部须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公务接待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院计财处应当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严格监管。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畅通检举和投诉渠道,受理各类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待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学院纪检监察室会同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单位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党委汇报。超标的部门要写出书面说明,视情节轻重在全院通报批评或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学院接待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