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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2-28 10:58:26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院建立健全院长领导、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院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下设的具体工作机构有: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学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院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学院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学院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学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经与处理程序等相关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竞赛、学生社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学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除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学院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或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院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条对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委托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党委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党委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依据该审查意见、法律规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学院通过校园网、简报、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实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发布单位须对发布的信息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

(一)各部门须指定固定人员担任信息发布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和发布。

(二)主动公开信息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须经院长批准后发布;申请公开信息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学院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院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授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院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院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学院认定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院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学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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